11月12日,荣昌局昌元所接到一消费者申诉,申诉方称其于前日晚7点左右到昌元镇人民路107号金店门市购买了一个金手镯和一个金戒指,共计人民币1498元,发票上写有“假一赔二”,回家后发现金手镯不是发票写的代号商品,经咨询后认为有价差,要求申诉方进行退货并3倍赔偿,商家却只承认货品“有误”,仅同意按照发票要求“假一赔二”,退还本金后再补一倍的钱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。该所执法人员经多次调解,双方最终同意按照“假一赔二”要求进行,共计退赔2540元人民币,消费纠纷圆满解决。(荣昌局供稿)
荣昌局昌元所应意指荣昌工商局昌元工商分所,本文是从重庆市工商局网站转载的!









